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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7, 2024 4:28:12 GMT -6
展,特别是 CLT 第 75-B 条第 2 款。在基于生产或任务的活动中,工人不受工作时间控制,因此 CLT 第 62 条第 III 款中的规则排除了 CLT 第二章第二章中的规则模式,正如 CLT 第 75-B-§3° 条中明确重复的。 然而,就远程办公而言,雇主继续拥有控制和监督雇员工作时间表现的权力,包括确定每月的工作量,这个问题并不简单,并且在法庭上一直存在争议。 这是因为,尽管有观点认为技术进步允许雇主对工作时间进行远程控制和监督,但在其应用中仍需谨慎,以保护雇员的隐私。 例如,在工作场所使用连接到工人计算机上的摄像头已被判例拒绝,因为它侵犯了员工的隐私,经常会泄露他们的日常生活或其家人的图像,从而产生这种侵犯。但是,通过计算机或电话留言甚至。 电话进行会议或通话是允许的,从逻辑上讲,总是在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 值得记住的是,关于远程办公的协议以及远程办公的重新谈判,从面对面到面对面的迁移,反之亦然,都需要实施合同修正案,以规范功能情况和开发远程办公的方式。旅 购买电话号码列表 程和其他合同特征。CLT 第 75-B、§9 和 75-C 条。 将这一法律现实带入激发本研究的事实情况,即在澳大利亚争论的现实情况,如果工人收到有关其存在和使用的警报,则使用监控按键次数的平台似乎是可行的以及双方之间的合同或合同修订中明确使用该条款的规定,不会侵犯工人的权利,因为开展活动的要求将在其合同职责范围内并在商定的工作日内进行。 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使用该平台来监控活动并不能成为增加目标的。 压力工具,甚至不能成为同一职能的员工之间竞争的工具。 要实施的技术必须允许雇主远程控制工作日,并确保活动正在进行,但要避免连续登录或什至强制每天最少击键次数等做法,这可能会妨碍雇主的工作。员工在工作期间吃零食或上厕所的时间,甚至限制使用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有必要注意所采用的监督形式,以便控制不会触发劳动法学已经拒绝的目标,例如与可能妨碍充分休息的按键有关的目标,甚至是最短登录时间或减少执行某些可能产生过大压力的任务。 因此,所选择的控制形式不仅要保证远程工作的有效性,还要尊重员工的权利和隐私,并遵守劳动法确立的准则。 该平台必须客观、唯一地用于查明员工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即履行其职责,雇主也可以在面对面工作中提出这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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